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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2执247号

张继龙与皮卫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继龙;皮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龙,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皮卫国,又名皮伟国,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张继龙与皮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皮卫国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鄂1222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