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龙,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皮卫国,又名皮伟国,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张继龙与皮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皮卫国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鄂1222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