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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667号

罪犯谢传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谢传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667号罪犯谢传笑,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亳刑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传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谢传笑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传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谢传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传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4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传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传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