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1325民初2894号
原告:李鲁民,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杰,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笑,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庆,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系被告韩笑之父。 本院受理原告李鲁民诉被告韩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笑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请求法庭予以调解。查明,2019年1月1日,被告韩笑向原告借款114000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1个月后,被告韩笑分两次归还9000元,尚欠107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5分。该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被告韩笑欠李鲁民借款107000元,韩笑于2020年6月30日起,每月偿还原告李鲁民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如逾期,全额执行。 本案诉讼费用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李鲁民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