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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民初1175号

张仁改与梁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21-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仁改;梁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19)陕0902民初1175号

原告:张仁改,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京,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楠,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张仁改与梁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改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仁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张仁改负担。

审 判 长 周 宏

人民陪审员 徐少林

人民陪审员 袁发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芳芳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