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19)陕0902民初1175号
原告:张仁改,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京,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楠,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张仁改与梁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改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仁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张仁改负担。
审 判 长 周 宏
人民陪审员 徐少林
人民陪审员 袁发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芳芳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