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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024执331号之一

江陵县世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陵县世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24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陵县世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工业园区**加密线。

法定代表人:张序木,董事长。

被执行人: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新红村****。

法定代表人:夏军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陵县世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二次查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志红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李 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