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959号罪犯金今子,女,1965年5月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0日作出(2008)白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今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09)吉刑经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刑二复字第220918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今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刑更4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今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9月末,被告人金今子与金永国等人共谋贩卖毒品。被告人金永国、金今子走私,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903.36克,除查获1003.36克外,其余均流入社会。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熨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6.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今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所贩卖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应当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今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