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2执保239号
申请人:朱某。
申请人:辛洪斌。 法定监护人:朱某。
被
申请人:辛流洋。
被
申请人:龙干英。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赣0922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辛流洋、龙干英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已冻结被申请人辛流洋、龙干英银行存款72488.75元,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以保全部分财产的方式结案。
审判员 :龙光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祥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