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705号罪犯唐中信,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蚌山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中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唐中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唐中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中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4月获表扬奖励八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中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执行,服刑中月均消费过高,应有一定执行能力而未执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中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