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8执7号 申请执行人姚光明,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延安市楼,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杰,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村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继云,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建岗,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安市富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姚光明与被执行人杨杰、杨继云、王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光明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19333.33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杰自愿缴纳了本案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1975元并称与申请执行人姚光明已私下自行达成协议,经与申请执行人姚光明核实,被执行人所述属实,随后申请执行人姚光明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凤贵
审 判 员 王树理
审 判 员 杨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琛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