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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民初1844-2号

王波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波;张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1844-2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波,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

申请人:张锋,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王波与被申请人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波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万元内保全被申请人张锋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王波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锋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坤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