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1844-2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波,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
申请人:张锋,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住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王波与被申请人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波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万元内保全被申请人张锋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王波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锋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坤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