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9691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05民初9691号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灯彦。
被告:李建。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戚灯彦、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戚灯彦、李建归还贷款4,838.49元及支付该款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2.若被告戚灯彦、李建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的抵押车辆行驶抵押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两被告的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两被告的最新的户籍资料,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两被告的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章晓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审判员章晓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华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