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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2142号

王咏梅与荆义章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咏梅;荆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咏梅

被执行人:荆义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义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250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冯 哲

代理

审判员 金 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