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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3执745号

邯郸市xxx、邯郸市xx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xxx;邯郸市xx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0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xxx,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负责人:张xx,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邯郸市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史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邯郸xxx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拆迁协议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邯仲裁字第x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xxx委员会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3080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94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河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308060元未能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宙

审 判 员  王 然

代理

审判员  苏延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吝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