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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刑更1822号

谷红光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谷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822号罪犯谷红光,女,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红光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01刑更7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润霞、孙彤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朱晓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谷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谷红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被告人谷红光伙同宋春成,于2011年7月19日,在梅河口市铁北街,用作废的郑淑华的房产证和伪造的身份证作抵押,骗取侯宝珠人民币110400元。2、被告人谷红光于2010年7月20日,在梅河口市李炉乡李炉村,用作废的出租车运营证做抵押,骗取闫青珍人民币11600元。3、被告人谷红光于2011年1月1日,在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前赵村,用作废的出租车运营证做抵押,骗取刘春生人民币2万元。4、被告人谷红光于2012年3月20日,在梅河口市新华街人民药店附近,用作废的出租车运营证做抵押,骗取余萍人民币3万元。5、被告人谷红光于2008年1月,在梅河口市铁北街,以做药品生意缺少资金、给付高额利息为由,骗取王春雨人民币7万元。6、被告人谷红光于2012年7月,以自己及其丈夫邵本利为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职工的虚假身份,分别在中国银行梅河口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梅河口市支行办理了长城卡和牡丹卡由谷红光使用,分别恶意透资人民币9872元和8000元,共计17872元,经银行多次催缴而拒不偿还。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143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9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谷红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数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谷红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