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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4执929号

翟中喜、魏荣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中喜;魏荣金;王德奎;黄立超;王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84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翟中喜,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魏荣金,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王德奎,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黄立超,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王娟,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人翟中喜与被执行人魏荣金、王德奎、黄立超、王娟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84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8万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4月3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5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魏荣金、王德奎、黄立超、王娟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网发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4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

人民陪审员 : 李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