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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2042号

王海歌与卢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歌;卢亚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042号

原告:王海歌,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卢亚锋,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王海歌诉被告卢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5月28日,原告王海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歌负担。

审判员  李国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昌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