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042号
原告:王海歌,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卢亚锋,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王海歌诉被告卢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5月28日,原告王海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歌负担。
审判员 李国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昌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