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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执80号之一

洪日生、洪双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洪日生;洪双凉;会泽俊林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日生,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洪双凉,男,汉族,1954年6月21日,住聊城市。被执行人会泽俊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瑞祥小区****。

法定代表人:洪双凉,董事长。本院(2018)鲁15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洪双凉名下有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洪双凉名下的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设计院公寓临街楼1幢商1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06004728)。

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