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花,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元,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河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900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金花申请执行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王元,但王元未到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目前,经执行网络查询系统、现场调查和协执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豫900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凌青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