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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2执293号

白振荣与冯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振荣;冯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2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白振荣,女,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职工,现住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10180925。

被执行人:冯虎,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北新街北关小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7160934。申请执行人白振荣与被执行人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陕062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振荣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15日起付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4万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执行申请费1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冯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2、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冯虎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冯虎在各个银行的账户均被本院以执行标的为90万元为限的额度另案冻结。3、经与延川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了解,被执行人冯虎无其他房产,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冯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冯虎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于同月18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已向其作充分释明。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冯某某已被另案冻结的较小额度银行存款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622执2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耀辉

审 判 员 张慧阳

审 判 员 冯海潮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延琴 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