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836号罪犯徐军,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泗刑初字第0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