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2980号
原告:丁岚,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企业观察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院行政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岚诉被告《企业观察报》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岚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岚负担。
审判员 陈伊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颖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