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3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C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07541273W。
法定代表人:黄焯佳。
被执行人:王庆云,男,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王庆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000元;
二、被执行人王庆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佳明机器有限公司支付以75000元为本金并按日千分之一利率标准计算的从2015年3月28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赔偿金。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王庆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庆云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王庆云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