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635号罪犯解建忠,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生,文盲,江苏省扬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建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解建忠与同案犯退赔赃款人民币15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解建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解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4月获表扬奖励八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扬州市朴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解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解建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