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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2民初668号

尤晓丽与长春百思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尤晓丽;长春百思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民初668号 原告尤晓丽,女,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春百思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晓丽诉被告长春百思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尤晓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裴铭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