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1执保174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夏生、任继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1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张夏生、任继四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被申请人张夏生、任继四确无可供执行标的物。
本院认为,(2019)湘1121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完毕,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湘1121财保103号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