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946号罪犯韩玉非,女,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玉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韩玉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玉非欲报复与其有矛盾的绰号为“豁牙子”的人,于2014年8月24日在吉林市珲春街夜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当日20时许到吉林市站前大世界广场寻找“豁牙子”未果。当日22时许,被害人马某某(绰号;山东子)酒后在站前大世界广场无故殴打韩玉非,韩玉非持刀照马祥某某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马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时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创右腹部致肝破裂死亡。被告人韩玉非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手工制作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玉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玉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