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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03民初1069号

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塔东村马头围经济联合社、洪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塔东村马头围经济联合社;洪耀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03民初1069号

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塔东村马头围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塔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C0391170-4。

负责人:洪捷存,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敏,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洪耀贤,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塔东村马头围经济联合社与被申请人洪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塔东村马头围经济联合社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耀贤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产的50%(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约值200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存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塔东村马头围经济联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洪耀贤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产的50%(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塔东村马头围经济联合社存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46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东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婷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