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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8249号

马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8249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1988年1月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明,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