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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执1404号

孙敏与张新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敏;张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执行人:张新权,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8)吉032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权工资款,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8)吉032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国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