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执行人:张新权,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8)吉032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权工资款,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8)吉032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国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