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726号罪犯李思前,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思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思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思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思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4月获表扬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思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执行,服刑中月均消费过高,应有一定执行能力而未执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思前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