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717号罪犯肖阳,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肖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肖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4月获表扬奖励七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