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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执364号

李传清与姜小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传清;姜小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7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李传清,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姜小黎,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姜小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严

审 判 员  李怀胜

审 判 员  魏 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金泽

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