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7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李传清,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姜小黎,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姜小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严
审 判 员 李怀胜
审 判 员 魏 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金泽
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