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860号罪犯张传江,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传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传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传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传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