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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613号

罪犯朱仁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仁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613号罪犯朱仁鹏,男,汉族,1976年2月7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1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仁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7年9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朱仁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朱仁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仁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4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河南省杞县柿园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仁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因其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仁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李崇富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