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2830号

罪犯姜连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当事人
姜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830号罪犯姜连军,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连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缴五千元)。

被告人姜连军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3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姜连军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9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姜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连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判项未履行,虽然其户籍地相关部门出具了证实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但其在狱内消费过高,与其家庭生活困难相矛盾,故该证据不予采纳,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连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