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991号罪犯王卉,女,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吉02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润霞、孙彤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朱晓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8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判认定,(一)2014年初,被告人王卉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孙勇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4年3月4日,被告人王卉谎称其做管材生意,以缺少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勇人民币6000元。2014年3月30日,王卉谎称缺少运费,骗取被害人孙勇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卉谎称其到北京看病,以缺少医疗费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孙勇人民币897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孙勇人民币97700元。(二)被告人王卉于2014年5月28日,伙同周立东在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路延安街4419宾馆,向被害人张文彬出示虚假土石方承包合同骗取张文彬信任,又与张文彬签订土石方分包合同书,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文彬人民币1300000元,后王卉与周立东用此赃款购买一辆奔驰车,花费人民币共计1060310元。案发前,已将该轿车返还被害人张文彬。被告人王卉伙同周立东骗取被害人张文彬人民币23969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01.2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