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02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4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某申请执行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未处置,被执行人田某某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本院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402执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达猛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琴
书记员 宋姜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