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梁光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王邓平(曾用名王佃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 被执行人谢振娟,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梁光明与被执行人王邓平、谢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湘1382民初602号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新才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邓平、谢振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5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王邓平名下有三台车牌号分别为湘K×××××、湘K×××××、湘K×××××,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车辆无使用价值同意不用查封、扣押其车辆,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2月12日以(2018)湘138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邓平、谢振娟共同所有的位于涟源市××路房产(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09第**)本案为首封,但已被另案启动拍卖,2019年2月26日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邓平、谢振娟名下的公积金,2019年2月26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邓平、谢振娟的个人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月22日,对王邓平、谢振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元元,尚有3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