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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8民初3027号

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3027号

申请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于金虎。

被

申请人:唐山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 原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5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曹家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