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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902民初3046号

柯昌兵与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公开日期
2021-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昌兵;何尚根;吴忠华;熊圣龙;辛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初3046号 原告柯昌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3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立,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尚根,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熊圣龙,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忠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辛杰,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十堰市茅箭区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柯昌兵与被告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昌兵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辛杰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四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辛杰的银行存款868772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寇清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