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初3046号 原告柯昌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3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立,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尚根,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熊圣龙,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忠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辛杰,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十堰市茅箭区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柯昌兵与被告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昌兵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辛杰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四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何尚根、熊圣龙、吴忠华、辛杰的银行存款868772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寇清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