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8民初825号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8163010XG。
法定代表人:李泽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根旺,男,将乐县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沙勇华,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晓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 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