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执5112号 申请执行人龚志彭与被执行人朱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沪0105民初23040号调解书,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612,5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光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8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26日要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朱光华养老金冻结 2019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 2019年4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朱光华银行养老金帐户37,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2019年5月23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37,0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陆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