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2229号
原告:史秀凤,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建新,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秀山,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秀凤诉被告吕建新、王秀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秀凤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秀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秀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史秀凤负担。
审判员 邓晓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