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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执6231号

陈四梁、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四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84执623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四梁,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3,组织机构代码:759062661。

法定代表人:徐希圣。

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永康市中港五金制造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79305320。

法定代表人:徐稳。

被执行人:徐希圣,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徐苏月,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陈四梁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四梁689249.32元及利息损失(损失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徐政党、王梅春对上述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0692元、公告费400元中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不能清偿部分各按七分之一的份额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6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092元,由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负担。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徐希圣名下有坐落在象珠镇××村(权证号码:xz00000541、永清集用2001字第3242号)房产,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苏月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徐希圣名下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苏月名下有浙G8**yE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他案首先进行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无股权投资。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稳)、徐希圣、徐苏月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784执6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潘成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