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7646号之一
申请人:朱晓涵,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豪,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全家红埠寺村000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45376X。
法定代表人:戴景华,总经理。申请人朱晓涵与被申请人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朱晓涵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鸿儒国际文化广场1号楼501室的房产,保全金额为74002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鸿儒国际文化广场1号楼501室的房产,保全限额为74002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761元,由申请人朱晓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