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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83执1183号

德惠市佳丰农资有限公司与朱玉侠、石凤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德惠市佳丰农资有限公司;朱玉侠;石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83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佳丰农资有限公司,住德惠市西一道街与二中央街交汇。

被执行人:朱玉侠,女,汉族,1954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太平桥村6社。

被执行人:石凤山,男,汉族,1956年4月2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太平桥村6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天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