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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762号

张日生与彭泽县绿茵苗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日生;彭泽县绿茵苗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张日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彭泽县绿茵苗木有限公司,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黄花镇马路村。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 申请彭泽县绿茵苗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430民初10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2019)赣0430民初107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