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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1766号

杨守社、郭开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守社;郭开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杨守社,男,1955年4月23日生,汉族,滑县上官镇韩新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郭开兵,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滑县上官镇郝三寨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守社与被执行人郭开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杨守社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赵迎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