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1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唐红旭,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夏礼平,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唐红旭与被执行人夏礼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52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夏礼平应向唐红旭支付案款4.453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夏礼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唐红旭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7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7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工商、车辆、证券相应的登记记录。
四、2019年4月22日向青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中。
五、2019年4月17日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邵东管理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及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记录。
六、2019年4月19日将夏礼平限制高消费,并将夏礼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外出,现住址不明。2019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当面告知执行情况后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4.4531万元,未能执行到位。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宁顶峰
审 判 员 彭 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易传焜代理
书记员 郭小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