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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1814号

原红谋、刘桂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红谋;刘桂朵;苏靖涵;原美涵;汪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814号

申请人:原红谋,男,1957年2月2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申请人:刘桂朵,女,1957年10月6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申请人:苏靖涵,女,2012年12月2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法定代理人:苏俊杰,。

申请人:原美涵,女,2015年6月8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法定代理人:原红谋,系原美涵外祖父。

被执行人:汪宾,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原红谋、刘桂朵、苏靖涵、原美涵与汪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定汪宾应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273500元,2019年5月24日汪宾偿还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本案执行费4004元,由汪宾承担。在达成协议后,苏俊杰向法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在汪宾不履行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继续申请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法院、苏俊杰、汪宾各留一份。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苏俊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4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