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814号
申请人:原红谋,男,1957年2月2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申请人:刘桂朵,女,1957年10月6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申请人:苏靖涵,女,2012年12月2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法定代理人:苏俊杰,。
申请人:原美涵,女,2015年6月8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法定代理人:原红谋,系原美涵外祖父。
被执行人:汪宾,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原红谋、刘桂朵、苏靖涵、原美涵与汪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定汪宾应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273500元,2019年5月24日汪宾偿还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本案执行费4004元,由汪宾承担。在达成协议后,苏俊杰向法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在汪宾不履行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继续申请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法院、苏俊杰、汪宾各留一份。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苏俊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4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昕 百度搜索“”